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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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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
送達
文書者,應於請求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
應受送達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代表人
、管理人之姓名、名稱、國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二、應受送達人之
住所
、
居所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得以收受送達之處所。
請求方無法特定收受送達之處所時,得同時表明請求查明送達處所之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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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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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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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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