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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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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方請求協助提供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事項,以其所涉行為在我國亦構成犯罪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2條,請求方可以請求其他國家提供協助,包括提供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舉的刑事強制處分事項,但前提是這些行為在請求方國家也構成犯罪。這意味著如果請求方國家將特定行為定義為犯罪,並且在請求互助時需要相關國家提供對該行為進行刑事強制處分的協助,則根據該法條可以提出相應的請求。 由於上述法規的範例與該問題無關,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1070410 制定)

請求方請求協助提供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事項,以其所涉行為在我國亦構成犯罪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犯罪所得之返還,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如拘提、鑑定留置、通訊監察等;但不包括傳喚),將使受執行人之財產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為求慎重,請求方請求協助之個案,應符合雙重可罰原則,即以司法互助請求所涉行為在我國亦構成犯罪為限,我國始提供協助,爰為本條規定,並以之為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特別規定。   二、又國際間犯罪所得查扣之司法合作,其內容、形態及方式仍在持續發展中,故上述「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一語,亦涵蓋日後可能創設、而與現行搜索、扣押等具有同一效力之措施,附此敘明。

(1070410 制定)

一、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犯罪所得之返還,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如拘提、鑑定留置、通訊監察等;但不包括傳喚),將使受執行人之財產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為求慎重,請求方請求協助之個案,應符合雙重可罰原則,即以司法互助請求所涉行為在我國亦構成犯罪為限,我國始提供協助,爰為本條規定,並以之為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特別規定。   二、又國際間犯罪所得查扣之司法合作,其內容、形態及方式仍在持續發展中,故上述「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一語,亦涵蓋日後可能創設、而與現行搜索、扣押等具有同一效力之措施,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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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2 條規定:「請求方請求協助提供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事項,以其所涉行為在我國亦構成犯罪者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