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提供之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為之。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5條,依據本法提供的刑事司法互助,是基於互惠原則。這意味著在進行跨國刑事司法合作時,參與國家之間應互相尊重、互惠互助,以確保公正和有效的刑事司法程序。例如,當一個國家請求別國協助調查犯罪或提供證據時,該國應該根據互惠原則,在需要時提供相同或相似的協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旨在促進國家間的刑事司法合作,以打擊跨國犯罪和確保公正。
依本法提供之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為之。
立法理由互惠原則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重要原則,爰參考「聯邦德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十六條、「瑞士聯邦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八條、「葡萄牙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四條、「韓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四條、「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五條等立法例,將互惠原則納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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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則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重要原則,爰參考「聯邦德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十六條、「瑞士聯邦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八條、「葡萄牙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四條、「韓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四條、「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五條等立法例,將互惠原則納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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