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機關得審酌本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與請求事項有關之要件,必要時,得經由法務部向請求方要求補正或為拒絕協助之表示。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13條的規定,協助機關在審酌本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與請求事項有關之要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通過法務部向請求方要求補正或表示拒絕協助。這意味著協助機關在處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時,可以依法務部的指示,要求請求方提供補充資料或者拒絕提供協助。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協助機關在審查該請求時,如果發現缺少必要的文件或資訊,可以要求請求方提供補充資料。又或者,如果協助機關認為請求方的請求與法律不符或不合理,可以表示拒絕協助。這些決定可以由協助機關根據國內法律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做出。
協助機關得審酌本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與請求事項有關之要件,必要時,得經由法務部向請求方要求補正或為拒絕協助之表示。
立法理由本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與請求事項有關之要件,雖於法務部收受請求後即先行審酌,惟在轉交協助機關後,容或仍有因認知差異或情事變更,而有無法提供協助之情形;此時應賦予協助機關亦得審酌第十條所規定應拒絕及得拒絕事由,及是否符合其他與司法互助請求相關法律所定要件之權限,並得依情形透過法務部向請求方要求補正或為拒絕協助之表示,以符國際司法互助之精神。例如請求方請求協助取得者,為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倘協助機關無法取得原核定機關之同意,即得經由法務部拒絕該請求。
本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與請求事項有關之要件,雖於法務部收受請求後即先行審酌,惟在轉交協助機關後,容或仍有因認知差異或情事變更,而有無法提供協助之情形;此時應賦予協助機關亦得審酌第十條所規定應拒絕及得拒絕事由,及是否符合其他與司法互助請求相關法律所定要件之權限,並得依情形透過法務部向請求方要求補正或為拒絕協助之表示,以符國際司法互助之精神。例如請求方請求協助取得者,為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倘協助機關無法取得原核定機關之同意,即得經由法務部拒絕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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