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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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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認為請求方前條之請求適當且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
  2. 2.第三人對於受執行財產主張權利時,檢察官應通知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4條,該法條包含兩個款項。 根據第一款,如果法務部認為請求方的請求是適當的且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法務部應該通知相關檢察署。檢察官應該檢附符合前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資料,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這意味著在執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時,該國的法務部應先確認請求是否合適,然後通知相關的檢察署進行審查,最後向法院提出許可執行的請求。 根據第二款,當第三人對受執行財產主張權利時,檢察官應通知法院。這表示如果有其他人聲稱對被執行的財產有權利,檢察官必須通知法院。法院在考慮執行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第三人的權利主張。 以上資料來自"法務部"網站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https://www.moj.gov.tw/lawinfo/lawnews.aspx?n=13252&p=2&s=3038&id=3040)。 範例:例如,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情況下,某國的檢方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向法務部提出許可執行的請求。法務部在確認該請求合適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後,通知相關的檢察署進行審查。接著,檢察官檢附符合前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資料,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 另外,比如在執行過程中,有第三人對被執行的財產主張權利,檢察官必須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4條第二項的規定,通知法院,以便法院考慮第三人的權利主張。

立法沿革 1

(1070410 制定)

法務部認為請求方前條之請求適當且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   第三人對於受執行財產主張權利時,檢察官應通知法院。

立法理由一、前條所稱請求方法院所為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係外國法院作成之裁判或命令,縱使適宜由我國協助執行,且符合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仍應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將之轉換為我國法院之裁定,始得在我國國內執行,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又如有第三人對於受執行財產主張權利時,檢察官應即時通知法院,以利法院於必要時通知該人到場,或於裁定前審酌其權利主張,爰為第二項規定。

(1070410 制定)

一、前條所稱請求方法院所為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係外國法院作成之裁判或命令,縱使適宜由我國協助執行,且符合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仍應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將之轉換為我國法院之裁定,始得在我國國內執行,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又如有第三人對於受執行財產主張權利時,檢察官應即時通知法院,以利法院於必要時通知該人到場,或於裁定前審酌其權利主張,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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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4 條規定:「法務部認為請求方前條之請求適當且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符合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