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
住所
、
居所
、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其向數法院聲請時,由
繫屬
在先之法院管轄。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
管轄法院
。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