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其向數法院聲請時,由繫屬在先之法院管轄。
-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