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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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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 2.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其向數法院聲請時,由繫屬在先之法院管轄。
  3. 3.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4. 4.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5條的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聲請的管轄權,根據受請求執行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由地方法院管轄。這意味著聲請的地方法院應該是與執行人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相關的地方法院。 2. 如果有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則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聲請。在向多個法院聲請時,根據先前的管轄權,應由繫屬在先的法院管轄。 3. 如果多個法院在管轄權上有爭議,則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的管轄法院。 4. 如果無法根據前三項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則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無法確定管轄法院時,應以受請求執行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如果有爭議,則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定義管轄法院。 如果所有的方法都無法確定管轄法院,則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將有管轄權。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案件中確定適當的管轄法院。 參考資料: 1. 林道弘,我國改進國際司法互助法制之研究,中華民國司法院研究發展考核中心,2008年。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全文,內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6/1361/19854/20625/aff_164_1.pdf

立法沿革 1

(1070410 制定)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其向數法院聲請時,由繫屬在先之法院管轄。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聲請裁定許可執行請求案件之管轄法院。   二、於數法院對前條第一項聲請均有管轄權或於管轄權有爭議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爰為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三、未能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決定管轄法院時,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第四項規定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杜爭議。

(10704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聲請裁定許可執行請求案件之管轄法院。   二、於數法院對前條第一項聲請均有管轄權或於管轄權有爭議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爰為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三、未能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決定管轄法院時,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第四項規定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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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5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同一請求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