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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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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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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之裁定前,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檢附聲請書,通知受請求執行人及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所定主張權利之人到庭陳述意見。
前項之受通知人得委任
代理人
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得於第一項所定
期日
到場陳述聲請之理由。
第一項所定之人或其代理人經
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裁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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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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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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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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