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裁定之執行,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之規定。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8條規定,前條第二項裁定的執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0條,對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裁定,執行可以採取逮捕、拘禁、扣押財物、臨時查封或發出信件請求的方式。例如,當台灣司法院接獲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執行請求時,可以根據法律程序進行相關的拘捕或扣押行為。
前條第二項裁定之執行,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之規定。
立法理由法院就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為裁定之事項,為刑事訴訟法所無,爰明定其執行程序準用該法之規定,以期周延。
法院就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為裁定之事項,為刑事訴訟法所無,爰明定其執行程序準用該法之規定,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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