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1條,當向受請求方提出詢問或訊問我國請求案件中的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可以依照受請求方的法律規定,請求使用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即時將詢問或訊問的情況傳送到我國。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在前述情況下,如果發現請求書中未記載相關必要事項,可以立即表明補充請求的意圖,并在獲得受請求方的同意後進行補充詢問或訊問。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相關案例或判決,因此無法進一步舉出範例來闡述該法條的適用情況。
向受請求方提出詢問或訊問我國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之請求時,得依受請求方之法律規定請求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之狀況即時傳送至我國。 前項情形,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得立即表明補充請求之旨,經受請求方同意後補充詢問或訊問之。
立法理由一、對應第十七條規定,我國向外國提出協助詢問、訊問之請求時,得請求使用科技設備,以降低我國因跨國取證所需支出之費用,並增加進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便利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如我國人員於受請求方詢問或訊問時,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自宜立即向受請求方提出補充請求之旨,如經受請求方同意,即可再為詢問、訊問,庶免重提新請求之煩,而增進效率,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對應第十七條規定,我國向外國提出協助詢問、訊問之請求時,得請求使用科技設備,以降低我國因跨國取證所需支出之費用,並增加進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便利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如我國人員於受請求方詢問或訊問時,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自宜立即向受請求方提出補充請求之旨,如經受請求方同意,即可再為詢問、訊問,庶免重提新請求之煩,而增進效率,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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