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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向受請求方提出詢問或訊問我國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之請求時,得依受請求方之法律規定請求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之狀況即時傳送至我國。
  2. 前項情形,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得立即表明補充請求之旨,經受請求方同意後補充詢問或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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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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