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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協助,有助於我國沒收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或我國協助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者,法務部得與其協商分享該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2. 返還財產予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前,應扣除我國因提供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而支出之費用,並尊重原合法權利人及犯罪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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