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3 條規定了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協助的情況下,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或我國協助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的情況下,法務部可以與其協商分享該財產的全部或一部。 此外,該條還規定在返還財產予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前,應扣除我國提供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而支出之費用,同時尊重原合法權利人及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這表示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情況下,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沒收或追討與犯罪有關的財產時,法務部可以與其協商分享這些財產的全部或一部份。同時,當我國需要返還這些財產給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時,應該扣除我國提供協助所產生的費用,同時尊重原本的合法權利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促使國際間合作,在打擊跨國犯罪和追討犯罪所得方面提供協助,同時確保在進行沒收和返還程序中,符合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原則。 參考資料: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 陳境佑. (2020).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學解釋. 月旦出版社.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協助,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或我國協助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者,法務部得與其協商分享該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返還財產予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前,應扣除我國因提供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而支出之費用,並尊重原合法權利人及犯罪被害人之權益。
立法理由一、跨國追討不法犯罪所得,常需多國共同協力,始得完成。國際間常藉由分享追討所得,以提高各國相互間之合作意願。爰於第一項定明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之協助,實質上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或我國協助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時,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共同分享該等沒收或追徵不法財產之依據,及由法務部與該國協商。 二、第一項與犯罪有關財產之沒收或追徵,於執行後既得視雙方提供協助之情況,計算分配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應分得之財產比例,則於計算分配前,自應先將我國因提供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所支出之費用予以扣除,且該等財產如包含合法權利人之財產,或屬犯罪被害人之財產,亦應先將其發還合法權利人及犯罪被害人後,再由我國返還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跨國追討不法犯罪所得,常需多國共同協力,始得完成。國際間常藉由分享追討所得,以提高各國相互間之合作意願。爰於第一項定明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之協助,實質上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或我國協助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時,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共同分享該等沒收或追徵不法財產之依據,及由法務部與該國協商。 二、第一項與犯罪有關財產之沒收或追徵,於執行後既得視雙方提供協助之情況,計算分配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應分得之財產比例,則於計算分配前,自應先將我國因提供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所支出之費用予以扣除,且該等財產如包含合法權利人之財產,或屬犯罪被害人之財產,亦應先將其發還合法權利人及犯罪被害人後,再由我國返還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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