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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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稱特定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住宿、電子遊戲場或資訊休閒之業務,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自該查獲之翌日起三年內之場所。但該場所人員已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者,不在此限。
- 2.前項特定營業場所,多次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者,其三年之期間自最近一次查獲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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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提到了特定營業場所的定義和時間限制。根據該條例,特定營業場所是指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住宿、電子遊戲場或資訊休閒業務的場所,並且在過去三年內曾經有人在該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除非該場所已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否則這些場所在查獲之日起的三年內都受到特定營業場所的限制。對於多次在特定營業場所內查獲施用或持有毒品的場所,其三年的期限是以最近一次查獲之日起計算的。 例子: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一家夜店在2020年的某天被警方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那麼從2020年的那天開始,該夜店將被視為特定營業場所,直到2023年的同一天為止。如果在這三年期間內,夜店又被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那麼這個三年期限將在最近一次查獲之日起重新計算。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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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