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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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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綜合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評估內容及其他必要資訊,適時公開態樣或指引報告。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公開前,得邀集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相關機關參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特定財團法人的洗錢及資恐防制工作時,應綜合該財團的風險評估內容及其他必要資訊,適時公開態樣或指引報告。在公開之前,主管機關還可以邀集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相關機關參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財團法人的洗錢及資恐防制工作能夠公開透明地進行,並且能夠根據該財團的特定風險情況制定相應的措施和指引。作為一個例子,主管機關可以綜合特定財團的風險評估內容和其他必要資訊,公開一份洗錢和資恐防制的指引,以幫助該財團進行適當的防制措施。主管機關也可以邀集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其他相關機關,共同討論和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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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綜合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評估內容及其他必要資訊,適時公開態樣或指引報告。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