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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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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
  2. 2.前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3. 3.第一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由以上所提到的法條,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應該命令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教育訓練。這些教育訓練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來執行。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特定財團法人在洗錢防制及資恐打擊上有足夠的知識和遵守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 《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59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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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