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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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由以上所提到的法條,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應該命令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教育訓練。這些教育訓練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來執行。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特定財團法人在洗錢防制及資恐打擊上有足夠的知識和遵守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 《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59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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