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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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8條的規定,針對特定財團法人的查核措施如下: 1. 主管機關需針對特定財團法人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實施適當的查核措施。 2. 查核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 實地訪查:到特定財團法人所在地實際進行查核。 - 調閱文件:要求特定財團法人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 通知陳述:通知相關人員前往場地陳述其意見。 - 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電子文件詢問或交換資料。 - 其他適當的方式。 3. 主管機關需至少每兩年對特定財團法人進行查核。 以上回答是根據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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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