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7 條,主管機關有責任定期檢視特定財團法人的組織健全度、資金運用流程與透明度、人員進用、活動計畫及核可程序的內控機制運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特定財團法人能夠有效地防止洗錢和資恐活動。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檢查特定財團法人的組織結構是否合理且符合法律要求。另外,他們也可以審查財團法人的資金運用流程,確保資金的來源合法且使用透明。主管機關還可以評估財團法人的人員進用政策,確保僱用的人員具備適當的背景和能力。此外,他們也會檢查財團法人的活動計畫和核可程序,確保符合法律和監管標準。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 1.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財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2. 預防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全球資訊網-法務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