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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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指符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FATF)所定,具有募集或分配資金行為,且從事慈善、文化、教育、社交、友愛,或為其他型態之公益目的者,經主管機關進行洗錢與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程序後,列為特定高風險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特定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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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2條指的是法律規定,主要是針對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的情形進行規範。根據這條法規,如果財團法人的目的或業務符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訂定的標準,並且從事募集或分配資金的行為,同時又從事慈善、文化、教育、社交、友愛或其他公益目的時,主管機關就必須進行洗錢風險辨識和評估程序,將這些特定財團法人列為高風險對象。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加強對特定財團法人的監管,以提高防制洗錢和資恐活動的效果。 這項法規依據特定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的情形來進行定義,並參考了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制定的標準。這些特定財團法人不僅從事募集或分配資金的行為,同時也從事著慈善、文化、教育、社交、友愛等公益目的。主管機關會對這些特定財團法人進行洗錢和資恐風險的辨識和評估,並將其列為高風險對象,以加強監管和防制洗錢和資恐活動。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必須制定相應的措施和監管機制,以確保這些特定財團法人的運作符合法規並不被洗錢和資恐活動所利用。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同時確保公益事業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這項法規的具體適用情況可以根據相關資料進一步分析。由於問題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適用範例。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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