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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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主管機關必須辨識屬於國際金融行動工作組(FATF)所定之財團法人的範圍,並且採取適當的措施來辨識和評估這些財團法人的洗錢和資恐風險。 2. 主管機關對於符合前條所定財團法人的情況,必須適用本辦法所規定的措施。 3. 辨識和評估風險的工作,主管機關可以使用問卷調查、面談或其他合適的方式進行,並且應該定期更新這些資料。 根據此法條,主管機關必須辨識屬於FATF所定的特定財團法人,並評估其洗錢和資恐風險。他們可以使用問卷調查、面談等方式來進行辨識和評估工作,并應該定期更新相關資料。例如,當特定財團法人初始設立或業務範圍有所變動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評估其洗錢和資恐風險程度,並根據評估結果針對相應的風險採取相應的防制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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