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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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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資訊。 二、遵循風險部分:教育訓練執行、內控與監督機制、法律訴訟情形,及對於捐款人、受益人、合作夥伴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之盡職調查。
  2. 2.主管機關辨識及評估風險,應綜合日常監理結果、相關機關資訊、國際文獻或其他公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4條,該條要求主管機關在辨識及評估風險時,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 固有風險部分:包括財團法人的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以及捐款人、受益人和合作夥伴的背景資訊,以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的背景資訊。 2. 遵循風險部分:包括教育訓練執行、內控與監督機制、法律訴訟情形,以及對於捐款人、受益人、合作夥伴和財團法人內部成員的盡職調查。 主管機關在辨識及評估風險時,應綜合日常監理結果、相關機關資訊、國際文獻或其他公開資訊。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參考國際組織(如金融行動工作組)的建議、目前在洗錢和資恐防制方面的最佳實踐,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對於特定財團法人的監管措施和經驗等。 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 金融行動工作組相關文件或建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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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