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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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4條,該條要求主管機關在辨識及評估風險時,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 固有風險部分:包括財團法人的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以及捐款人、受益人和合作夥伴的背景資訊,以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的背景資訊。 2. 遵循風險部分:包括教育訓練執行、內控與監督機制、法律訴訟情形,以及對於捐款人、受益人、合作夥伴和財團法人內部成員的盡職調查。 主管機關在辨識及評估風險時,應綜合日常監理結果、相關機關資訊、國際文獻或其他公開資訊。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參考國際組織(如金融行動工作組)的建議、目前在洗錢和資恐防制方面的最佳實踐,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對於特定財團法人的監管措施和經驗等。 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 金融行動工作組相關文件或建議
- 法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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