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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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情形與權責機關分享辨識及評估風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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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第 5 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與權責機關分享辨識和評估風險的結果。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的權責機關合作,共同分析和評估特定財團法人是否具有洗錢或資恐風險,以確保適當的監管和防制措施的實施。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與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分享特定財團法人的交易紀錄和風險評估報告,以幫助其了解該法人的洗錢或資恐風險程度。這有助於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以保護金融體系免受洗錢和資恐活動的威脅。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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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