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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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小組會議出、列席與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及會議相關資料,對外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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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評估小組會議出、列席與紀錄人員應對會議內容及相關資料嚴守秘密。根據此條款,評估小組成員及相關人員在參與會議時,應確保會議討論的內容和文件不外洩,並不得對外透露。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敏感資訊,並確保評估過程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舉例來說,如果監護處分評估小組正在審議一個家庭監護權的案件,評估小組成員需要保持該案件的相關資訊和討論內容保密,以免影響當事人的利益和案件的公正審議。評估小組成員應對此案件內容保密,不得向任何不相關的人透露該案件的細節或討論結果。同時,評估小組成員需要遵守法律和倫理要求,確保他們對處分評估的對象保有專業態度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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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