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5.20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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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數均不得少於一人。
- 前項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均須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工作經驗。
評估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於檢察官決定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或是否予以變更時協助提供意見。
二、於檢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辦理定期評估時協助提供意見。
- 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協助取得或調查之。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於會議前派員面審時,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助安排之。
- 評估小組得通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相關衛政、社政機關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評估小組會議並表示意見。
本辦法所定之會議、面審,得以實體或視訊方式為之。
評估小組會議出、列席與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及會議相關資料,對外應嚴守秘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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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5.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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