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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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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執行監護處分,檢察機關得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並由檢察機關遴聘評估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評估小組委員如於聘任後有因故不願擔任或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檢察機關得予以解聘,並得辦理遴選遞補其缺額。
  2. 2.檢察機關未成立評估小組者,得於必要時囑託其他檢察機關由該檢察機關所成立之評估小組辦理評估事宜。
  3. 3.前項之囑託,應由檢察機關與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調之,協調不成時,得由檢察機關報請上級檢察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成立評估小組來執行監護處分的工作。評估小組的成員由檢察機關遴聘,任期為一年,期滿可以續聘。如果評估小組委員在聘任後因故不願擔任或出現不適任的情況,檢察機關可以解聘該委員,並且可以辦理遴選遞補其缺額。 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成立評估小組,但在必要時仍需要進行評估工作,檢察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檢察機關的評估小組來執行評估事宜。這種委託必須由檢察機關與受委託的檢察機關協調進行,在協調不成的情況下,可以由檢察機關報請上級檢察機關核定。 上述解釋基於該法條的內容,參考資料為《檢察官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3月28日)。根據這份作業辦法中的規定,評估小組的成員由檢察機關遴聘,並有續聘和解聘的相關規定。另外,該作業辦法也明確了委託其他檢察機關評估的程序和協調方式。

  • 監護處分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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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為執行監護處分,檢察機關得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並由檢察機關遴聘評估小組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