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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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成立評估小組來執行監護處分的工作。評估小組的成員由檢察機關遴聘,任期為一年,期滿可以續聘。如果評估小組委員在聘任後因故不願擔任或出現不適任的情況,檢察機關可以解聘該委員,並且可以辦理遴選遞補其缺額。 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成立評估小組,但在必要時仍需要進行評估工作,檢察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檢察機關的評估小組來執行評估事宜。這種委託必須由檢察機關與受委託的檢察機關協調進行,在協調不成的情況下,可以由檢察機關報請上級檢察機關核定。 上述解釋基於該法條的內容,參考資料為《檢察官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3月28日)。根據這份作業辦法中的規定,評估小組的成員由檢察機關遴聘,並有續聘和解聘的相關規定。另外,該作業辦法也明確了委託其他檢察機關評估的程序和協調方式。
- 監護處分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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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