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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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數均不得少於一人。
- 2.前項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均須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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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3條,評估小組應由五至九名委員組成,包括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在這些委員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以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的人數都不能少於一人。此外,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這三個職業的委員需要具備三年以上的實務工作經驗。 這條法規在實施監護處分時,要求組成評估小組的委員具備相關專業背景和經驗,以確保對受監護處分的人進行全面的評估和協助。例如,這些委員中的精神科專科醫師可以提供專業的醫療觀點,心理師可以提供心理評估和治療方面的專業知識,社會工作師可以協助處理家庭和社區關係,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可以代表受監護處分人群的利益和需求。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確保對受監護處分人進行合理、正確的評估和執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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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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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