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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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於檢察官決定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或是否予以變更時協助提供意見。 二、於檢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辦理定期評估時協助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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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4條的職掌內容。
- 監護處分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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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