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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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釋義: 1.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5條中提到,評估小組會議的召集、議程的編訂、開會時的紀錄及其他相關行政事項,由檢察機關協助辦理。這表示在監護處分評估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協助召集評估小組會議,制定議程,確保會議過程的記錄並處理其他行政事項。 2. 根據法條的第2項,檢察機關應該協助安排會議的場地和幕僚人員,並且在評估小組會議中至少應該有一名檢察官出席。這保證了專業的法律觀點在評估小組會議中的存在。 3. 如果根據第2條第2項的規定,評估小組會議被委託給其他檢察機關辦理,那麼前述的召集、議程編訂、開會時的紀錄等事項應由被委託的檢察機關負責辦理。 4. 第4項提到評估小組會議的召集人由評估小組委員互選產生,並且由召集人擔任評估小組會議的主席。如果主席因請假或其他原因無法主持會議,則由主席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持;如果主席沒有指定代理人,則由評估小組委員互相推舉一名代理主持。 以上的釋義根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並提供了法條中的關鍵字詞的舉例,以幫助了解這些法條的內容。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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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