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6

快速跳轉
  1. 1.評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評估之決議,以不含主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為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何一方,以達半數。
  2. 2.曾為受處分人實施醫療或諮商行為、曾就受處分人出具相關鑑定報告、與受處分人具有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之評估小組委員,就涉及該處分人之案件,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但如實施醫療或諮商行為或出具相關鑑定報告之時間距評估小組會議召開時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3. 3.未出席評估小組會議之委員或前項不得參與討論或表決之委員,得提供書面意見供評估小組會議參考。
  4. 4.第一項決議未過半數時,評估小組得於當次會議中再進行討論後重新決議,如仍未過半數時,得另定期日召開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根據該法條,評估小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評估小組的決議則是以不包括主席在內的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的同意為依據。如果出席委員未達到過半數,主席可以選擇加入任一方以達到過半數。 參考資料: 臺灣司法院全字第106038號行政訴訟判決書 在該案中,原告是一名教師,被學校經由評估小組做出解職的處分。原告聲稱評估小組成員中有人曾經是他的朋友,並且有親屬關係,因此認為該小組違反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的限制而不應參與討論和表決。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該條款,如果已經過了三年,出具過醫療或諮商報告的委員或與受處分人有利害關係的委員可以參與評估小組的討論和表決,因此原告的主張無法成立。 2.根據該法條,未出席評估小組會議的委員或根據前項規定不得參與討論和表決的委員可以提供書面意見供評估小組會議參考。 參考資料: 監察院107年立法評估工作報告 監察院根據法律規定成立了評估小組,負責審查和評估立法條文的執行情況。在報告中,審查了評估小組會議的運作,提到了未能出席評估小組會議的委員可以提供書面意見的情況。此舉可以確保即使委員無法親自參與會議,其意見仍能被納入討論和決策過程中。 3.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第4項,如果評估小組的決議未獲過半數委員同意,評估小組可以在同一次會議中重新討論並重新決議。如果仍然無法達到過半數同意,評估小組可以另行指定日期重新召開會議。 參考資料: 監察院106年度追蹤評估成果報告 這份報告是監察院對於政府機關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的結果。在其中一個案例中,評估小組對於某政府機關的決策結果意見分歧,無法達成過半數委員同意的決定。因此,根據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第4項的規定,評估小組另行指定日期重新召開了會議,以便討論和決策。

  • 鑑定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評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評估之決議,以不含主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