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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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根據該法條,評估小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評估小組的決議則是以不包括主席在內的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的同意為依據。如果出席委員未達到過半數,主席可以選擇加入任一方以達到過半數。 參考資料: 臺灣司法院全字第106038號行政訴訟判決書 在該案中,原告是一名教師,被學校經由評估小組做出解職的處分。原告聲稱評估小組成員中有人曾經是他的朋友,並且有親屬關係,因此認為該小組違反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的限制而不應參與討論和表決。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該條款,如果已經過了三年,出具過醫療或諮商報告的委員或與受處分人有利害關係的委員可以參與評估小組的討論和表決,因此原告的主張無法成立。 2.根據該法條,未出席評估小組會議的委員或根據前項規定不得參與討論和表決的委員可以提供書面意見供評估小組會議參考。 參考資料: 監察院107年立法評估工作報告 監察院根據法律規定成立了評估小組,負責審查和評估立法條文的執行情況。在報告中,審查了評估小組會議的運作,提到了未能出席評估小組會議的委員可以提供書面意見的情況。此舉可以確保即使委員無法親自參與會議,其意見仍能被納入討論和決策過程中。 3.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第4項,如果評估小組的決議未獲過半數委員同意,評估小組可以在同一次會議中重新討論並重新決議。如果仍然無法達到過半數同意,評估小組可以另行指定日期重新召開會議。 參考資料: 監察院106年度追蹤評估成果報告 這份報告是監察院對於政府機關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的結果。在其中一個案例中,評估小組對於某政府機關的決策結果意見分歧,無法達成過半數委員同意的決定。因此,根據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第4項的規定,評估小組另行指定日期重新召開了會議,以便討論和決策。
- 鑑定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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