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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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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提案之案由及決議,決議應含受處分人評估結果及評估意見,必要時,評估意見得由委員共同以書面補充之。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2.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下次評估小組會議提請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意見後裁定更正或修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評估小組的會議應留有紀錄,並需要記載以下事項: 1. 會議次數。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的姓名。 5. 紀錄人員的姓名。 6. 報告事項。 7. 討論提案的案由及決議,其中決議應包含對被處分人的評估結果及評估意見,如果需要,評估意見可以由委員們一起以書面方式補充。 8. 其他應該記載下來的事項。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評估小組會議紀錄有遺漏、錯誤或需要修正的地方,可以在下次評估小組會議時提請主席取得與會委員的意見後,進行更正或修正。 參考資料: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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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