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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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評估小組的會議應留有紀錄,並需要記載以下事項: 1. 會議次數。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的姓名。 5. 紀錄人員的姓名。 6. 報告事項。 7. 討論提案的案由及決議,其中決議應包含對被處分人的評估結果及評估意見,如果需要,評估意見可以由委員們一起以書面方式補充。 8. 其他應該記載下來的事項。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評估小組會議紀錄有遺漏、錯誤或需要修正的地方,可以在下次評估小組會議時提請主席取得與會委員的意見後,進行更正或修正。 參考資料: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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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