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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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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協助取得或調查之。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於會議前派員面審時,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助安排之。
  2. 2.評估小組得通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相關衛政、社政機關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評估小組會議並表示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的逐條釋義,根據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的具體解釋,因為該法條沒有在提供的資料中被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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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協助取得或調查之。評估小組認有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