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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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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2. 2.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
  3. 3.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受刑人的操行成績評分標準及計算方法。根據該條規定,受刑人的操行成績分數每月最高為4分,按照以下標準逐項評分:服從指揮、遵守規章;誠實守信,毫不虛偽;態度和平,舉止正常;節用守儉,確知自勵;其他可嘉許之行為。評分應根據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依據,並由主管人員負責觀察和考核。最後,每月的操行成績分數是將每項分數相加後除以5得出的。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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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