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受刑人的操行成績評分標準及計算方法。根據該條規定,受刑人的操行成績分數每月最高為4分,按照以下標準逐項評分:服從指揮、遵守規章;誠實守信,毫不虛偽;態度和平,舉止正常;節用守儉,確知自勵;其他可嘉許之行為。評分應根據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依據,並由主管人員負責觀察和考核。最後,每月的操行成績分數是將每項分數相加後除以5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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