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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2.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
  3.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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