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該條第1項列舉了一般受刑人和少年受刑人的教化結果記分標準。一般受刑人每個月最高可記四分,而少年受刑人每個月最高可記五分,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減少分數,最後達到零分。 第2項指出,記分應以多方面的依據為基礎,包括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和學業成績等。 第3項說明,將前項各項記分相加後,以五相除,得到本月的成績分數。 請問有哪些參考資料可以解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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