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2.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
  3.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