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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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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監獄管教小組在召開累進處遇審查會前應準備受刑人各項成績以及相關提會審查事項的資料,並且妥善整理。這表示在累進處遇審查會之前,監獄管教小組有責任確保受刑人的成績紀錄及相關資料能夠準確且完整地備妥,以便進行審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查會能夠有效進行並根據受刑人的實際情況做出適切的決定。 範例:假設一名受刑人已經在監獄內度過了一段時間,他的表現良好且在教化與矯治上有顯著的進展。在累進處遇審查會之前,監獄管教小組會收集該受刑人的學習成績、在監行為紀律表現、參與教化活動的有無等資料,以便了解受刑人的表現及識別是否有必要提請審查該受刑人的處遇調整。這些資料的準備將有助於審查會的進行,並在該受刑人的情況得到適當的考量後做出決定。

  • 累進處遇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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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