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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羈押法 第 46 條

  1. 1.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2. 2.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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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的羈押法第46條,被告在羈押期間,必須提供基本的生活環境,包括保健上必要的空間、光線和通風,以及足夠的衛浴設施。此外,看守所提供給被告使用的物品也必須符合衛生安全的需求。 根據參考資料,羈押期間被告享有基本的生活權,需要提供適當的居住環境。例如,被告在牢房中的空間應夠大以提供舒適的居住條件,並且必須有足夠的光線和通風。此外,羈押場所應該提供衛生設施,包括衛生間和洗澡設施,以滿足被告的生活需求。在提供物品方面,看守所應確保提供的物品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例如保持清潔、無毒且適用於被告使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羈押期間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和健康狀態。透過提供適當的生活環境和物品,可以保護被告的身體和心理健康,同時促進法律制度的公正運作。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羈押法全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80011 2. 中華民國綜合法規資料庫,羈押法解釋參考資料。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Ver?exp=Q0000013&LCode=M008001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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