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羈押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2. 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