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 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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