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解送人犯之員警,於解送途中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露,但須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 二、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徇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適。 三、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者,應著其分批前往。 四、解送人犯應全神貫注,凡經過車站、船埠、橋樑或其他人群擁擠之處所時,應特別提高警覺,切實控制人犯之行動,非因交通運送途中不得逗留。縱抵解送處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不得懈怠。 五、解送人犯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需在中途夜宿時,應向就近監所或警察機關申請寄押,並請求協助戒護,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六、解送人犯乘坐車船時,勿令人犯靠近門窗,行經出入口處所時,應特別注意防範。 七、同時解送二人以上人犯時,應視案情予以隔離防止勾串。 八、人犯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提供辦案人員參考。 九、解送人犯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餽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解送人犯辦法第11條,員警在解送途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解送期間應注意保護人犯的名譽和安全,使用戒具時應避免公開,但仍需注意防備,以防人犯進行攻擊行為。 2. 在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與當事人見面、購物、飲酒,或隨意滿足人犯的要求。 3. 若人犯要求如廁,應嚴防人犯逃脫,若有多人同時要求如廁,應分批帶領。 4. 解送人犯應集中注意力,經過車站、船埠、橋樑或其他擁擠場所時,應特別警惕,切實控制人犯的行動,不得因交通運送而逗留。到達解送處所前,不得鬆懈。 5. 若解送途中需要夜宿,應向就近的監所或警察機關申請寄押,並請求協助戒護,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6. 在人犯乘車船時,應避免人犯靠近門窗,經過出入口時,特別注意防範。 7. 若同時解送兩名以上的人犯,應根據案情進行隔離,以防止串通勾結。 8. 特殊言行的人犯應隨時記錄,以提供辦案人員參考。 9. 解送人犯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的款待或贈送。 以上提供的解釋參考資料主要來自《解送人犯辦法》。
- 解送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