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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押解人犯之員警,如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致人犯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或向人犯或其家屬需索財物,或侮辱或虐待人犯等情事者,應視其情節重輕,分別予以刑事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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