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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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人犯之員警,如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致人犯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或向人犯或其家屬需索財物,或侮辱或虐待人犯等情事者,應視其情節重輕,分別予以刑事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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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送人犯辦法第17條,如果押解人犯的員警違反了辦法的規定,導致人犯逃跑、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或向人犯或其家屬索要財物,或侮辱或虐待人犯等情況,應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相應的刑事或行政處分。 参考资料: -《解送人犯辦法》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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