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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2. 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船解送,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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