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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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 2.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船解送,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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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送人犯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解送人犯的方式和費用。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解送人犯應乘坐公營車船,並按照半價收費的原則,乘坐一般直達快車。如果在某地沒有公營交通工具,則可以按照規定的價格乘坐民營車船。這樣可以確保解送人犯的運輸費用合理且安全。例如,如果某地沒有公營交通工具,解送人犯可以乘坐民營巴士或輪船前往目的地。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對於解送重要人犯,如果有必要或者遇到交通中斷的情況,可以搭乘航空器或者派遣專車船進行解送,以確保人犯的安全。這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的交通工具進行解送。例如,如果重要人犯需要儘快抵達目的地或者當地發生交通中斷情況,可以安排專用飛機或船隻進行解送。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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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