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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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押解員警之膳宿雜支各費,依各該機關出差旅費之規定支給。
- 2.步行一日,以六十市里(三十公里)為準,三十市里為半日,餘數滿十市里以上者,以半日計。乘坐車船,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計算,不滿一日或超出一日者,在正午以前以半日計,正午以後以一日計。
- 3.人犯之膳宿雜支費,不得超過解送員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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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送人犯辦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押解員警的膳宿雜支各費,應根據各該機關出差旅費的規定來支付。這意味著押解人員的膳宿雜支費用應按照該機關出差旅費的規定來支付。 2. 根據步行的距離計算膳宿雜支費用,每走六十市里(三十公里)算一天,不滿六十市里但超過三十市里的算半天,超過十市里以上的不滿十市里則算半天。乘坐車船的情況下,則根據實際所需時間來計算,如果不滿一天或超過一天的,在正午以前算半天,在正午以後算一天。 3. 人犯的膳宿雜支費用不得超過解送員警的規定。這表示人犯的膳宿雜支費用應該在解送員警的規定範圍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上的【解送人犯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165)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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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