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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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解送之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
- 2.遞解費用,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
- 3.前二項所需之費用,由各機關編列「解送人犯」年度預算,其支報手續仍按規定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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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送人犯辦法第14條是關於解送人犯時相關費用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直接解送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而遞解費用則由遞解的縣市政府負擔。這些費用將根據「解送人犯」的年度預算進行編列,並且支出和報帳手續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犯案後需要被移送到其他地方審判,起解機關將負擔相關的直接解送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等。而當人犯抵達目的地後,遞解的縣市政府則需要負擔相關的遞解費用,這可能包括交通費、護送人員的費用等。這些費用需要根據相關的預算進行編列,並且在支出和報帳手續上遵守制度上的規定。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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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