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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解送人犯,如在中途發生障礙,仍應設法繞道解送,無法繞道時,直解者,應送由經過地之縣市政官驗收,遞解者,應由中途驗收轉解之縣市政府停解,並斟酌情形,商准起解機關或接收機關依法處理。
  2. 前項規定,如認為確有困難,或有不能處理之情形,仍應可解時,繼續轉解驗收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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