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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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解送人犯,如在中途發生障礙,仍應設法繞道解送,無法繞道時,直解者,應送由經過地之縣市政官驗收,遞解者,應由中途驗收轉解之縣市政府停解,並斟酌情形,商准起解機關或接收機關依法處理。
- 2.前項規定,如認為確有困難,或有不能處理之情形,仍應俟可解時,繼續轉解驗收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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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送人犯辦法第13條規定,如果在解送途中發生障礙,解送人應試圖繞道解送。如果無法繞道,則應直接前往解送地點。直解者應由經過的縣市政府進行驗收,遞解者則應由中途縣市政府進行驗收,並根據情況决定由起解機關或接收機關依法處理。如果覺得有困難或無法處理的情況,仍應等待可以解送時繼續轉解驗收遞送。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中華民國解送人犯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70131
- 解送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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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