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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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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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送人犯辦法第 9 條規定,接收機關在接到解犯通知後,如果逾過一定的期間人犯尚未到達或者到達的人犯有不符合情況的情形,應向原解送機關進行核實清查。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解送人犯辦法》。「解送人犯辦法」是中華民國內政部的法規,最新版本為101年修訂,所以這裡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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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