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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形,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會同管教區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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