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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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14 條,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形,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會同管教區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 這條法條根據監獄調查分類科的職責,要求該科設置專卡,登記調查分類完畢的受刑人悛悔進步情形。在受刑人入監後的六個月內,調查分類科應該和管教區教誨師一起複查和訂正初步調查分類的各項資料,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時的參考。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監所當局在執行受刑人調查分類時,應利用查核方式,了解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變動情形,並應立即修正監所給定之分類。
- 受刑人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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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