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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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處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接收組所提受刑人調查分類及處遇之審查決議事項。 二、關於變更受刑人分類及處遇之審查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之審議事項。
- 2.為前項審議時,應指定專人對受刑人為必要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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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13條的規定,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該委員會的職責有三項:一是審查接收組提出的受刑人調查分類及處遇的決議事項;二是審查變更受刑人分類及處遇的決議事項;三是審議其他與調查分類相關的事項。在進行審議時,應指定專人對受刑人進行必要的查詢。 在實際運用上的範例,譬如受刑人假釋審查時,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對其犯罪紀錄、在監行狀、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進行調查,以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來決定是否符合假釋的要件。另外,委員會在審查變更受刑人分類及處遇時,可能需要查詢有關受刑人的社會適應情況、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等,以正確評估受刑人的情況。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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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