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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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置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各科科長、女監主任、資深之教誨師、作業導師各一人,並遴聘有關專家組織之,以典獄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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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12條,監獄設置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由多位成員組成,包括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各科科長、女監主任、資深教誨師和作業導師,並遴聘相關專家組織。其中,典獄長擔任主任委員的職位。 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範例:例如,當對於受刑人進行調查分類時,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由典獄長擔任主任委員,並且還包括其他相關成員,如副典獄長、秘書、科長、女監主任、資深教誨師和作業導師等,以確保受刑人進行適當的分類和管理。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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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