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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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接收組對於受刑人實施初步調查分類完畢後,應即將各項資料分立專卷,製作受刑人分類卡片,並將初步調查分類之結果及擬議之處遇計畫,向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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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11 條規定,監獄接收組在對受刑人進行初步調查分類完畢後,應立即分立各項資料並製作受刑人分類卡片,並向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提出報告,報告中應包括初步調查分類的結果以及擬議的處遇計畫。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這項條文規定了監獄接收組在完成對受刑人的初步調查分類後,應該將相關資料整理成卡片並提出報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能夠了解受刑人的分類結果以及擬議的處遇計畫。這樣可以確保受刑人在接受監獄管理時得到適當的處遇。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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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