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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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得商請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教育學家或社會學家,就受刑人之調查分類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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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10 條規定,監獄可以請求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教育學家或社會學家等專業人員,對受刑人進行調查分類時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刑人能夠獲得適當的評估和分類,以便制定相應的處遇和治療計劃。例如,在評估受刑人的心理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時,心理學家可能會提供專業的心理測評工具和解釋。精神病學家則可能提供對受刑人精神疾病狀態和治療需求的評估和建議。教育學家可以協助評估受刑人的教育水平和學習需求,以提供適當的教育輔導。社會學家則可以研究受刑人的社會背景和環境因素,對其社會適應能力進行評估和建議。這些專業意見和建議將有助於監獄機構制定適當的處遇和治療計劃,以促進受刑人的社會復原和再犯預防。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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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