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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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接收組應就調查與測驗所得資料予以分析研判,就左列各點,參照本監獄之設備狀況,擬訂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 一、受刑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二、受刑人之智力、性向、志趣與人格特質。 三、受刑人之品格。 四、受刑人之教育程度,及入監前之職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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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9條,監獄接收組應該對受刑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智力、性向、志趣和人格特質、品格、教育程度以及入監前的職業技能等進行調查和測驗,並根據監獄的設備狀況制定受刑人的個別處遇計劃。 參考資料:台灣監獄行刑法的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根據該法的規定,監獄在接收受刑人時,需要對其進行調查和評估,以制定適合其個別情況的處遇計劃。這包括受刑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智力水平、性向、志趣和人格特質、品格、教育程度以及之前的職業技能等方面的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監獄可以提供相應的處遇和照顧,以確保受刑人的安全和福祉。 範例:根據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如果一個受刑人在入監前有高等教育背景和豐富的職業技能,並且處於良好的身體和精神狀態,那麼監獄可以考慮將他安排在較為輕鬆的工作岗位上,並提供進一步的教育和培訓機會,以便他在服刑期間繼續發展和成長。相反,如果一個受刑人在入監前受過嚴重創傷或有精神健康問題,那麼監獄應該提供相應的醫療和心理支持,以確保他得到適當的照顧和治療。由於每個案件和受刑人的情況不同,因此具體的處遇計劃應根據個別情況進行制定。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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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