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獄接收組應就調查與測驗所得資料予以分析研判,就左列各點,參照本監獄之設備狀況,擬訂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 一、受刑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二、受刑人之智力、性向、志趣與人格特質。 三、受刑人之品格。 四、受刑人之教育程度,及入監前之職業技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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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接收組應就調查與測驗所得資料予以分析研判,就左列各點,參照本監獄之設備狀況,擬訂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 一、受刑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二、受刑人之智力、性向、志趣與人格特質。 三、受刑人之品格。 四、受刑人之教育程度,及入監前之職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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