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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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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除蒐集有關資料外,並應注意發現其本身之性格與能力,擬訂個別處遇計畫,以為分類管教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2條規定,監獄在對受刑人進行調查分類時,除了蒐集相關資料外,還應該注意受刑人本身的性格和能力,制定個別處遇計畫,以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1章第75條至76條之規定,受刑人的分類管教在進行行刑累進處遇時應該依法進行,並考慮受刑人的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以綜合判斷其悔改情況。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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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2 條規定:「監獄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除蒐集有關資料外,並應注意發現其本身之性格與能力,擬訂個別處遇計畫,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