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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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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之分類,應依其身心狀態定其戒護管理方法,性向技能定其作業科別,知識程度定其教育班次,並按個別情形為左列之區分: 一、第一類:生理或心理欠健全者。 二、第二類:智力特別低下者。 三、第三類:道德觀念特別薄弱者。 四、第四類:不屬於前三類之情形者。
  2. 2.關於受刑人平時在監之起居活動,應參酌前項分類為適當之管理。此項分類祇為監獄人員執行處遇之標準,不得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3條,對受刑人進行分類時應考慮其身心狀態、性向技能和知識程度。根據具體情況,將受刑人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是指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的人;第二類是指智力特別低下的人;第三類是指道德觀念特別薄弱的人;第四類是指不屬於前三類的人。至於受刑人在監禁期間的生活起居活動,應根據上述分類來進行相應的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分類僅是監獄人員執行處置的標準,不得對外公開。在參考資料中,找不到與這個條文相關的具體例子。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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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3 條規定:「對受刑人之分類,應依其身心狀態定其戒護管理方法,性向技能定其作業科別,知識程度定其教育班次,並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