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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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獄設接收組,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承辦受刑人入監後初步調查分類事宜,由調查分類科長兼任組長。
- 2.前項人員除調查分類科長外,由典獄長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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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4條規定了監獄設立接收組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接收組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並由調查分類科科長兼任組長。除調查分類科長外,其他人員則由典獄長遴選適合的人員擔任。該組的主要職責是處理受刑人入監後的初步調查分類事宜。在該組的工作中,不同的人員根據各自的專業背景和責任,從教育、工作安排、醫療等不同方面對受刑人進行評估和指導。這些措施旨在幫助受刑人更好地適應監獄生活並進行矯正。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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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