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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設接收組,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承辦受刑人入監後初步調查分類事宜,由調查分類科長兼任組長。
  2. 前項人員除調查分類科長外,由典獄長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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