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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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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調查事項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直接調查:關於受刑人之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健康狀況,以直接觀察之方式實施調查,紀錄於調查表。 二、間接調查:關於受刑人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娛樂、志趣、宗教信仰等,應向其家庭、居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查詢,搜集資料以供參考。 三、心理測驗:關於受刑人之個性、能力及心身狀況,應施以智力、性向、興趣、人格等項測驗。
  2. 2.前項調查表及測驗方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7條規定了調查受刑人的方式和方法,具體如下: 1. 調查事項分為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和心理測驗三種方式進行。 - 直接調查:針對受刑人的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健康狀況等直接進行觀察並填寫調查表。 - 間接調查:涉及受刑人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娛樂、志趣、宗教信仰等方面,需要向受刑人的家庭、居住地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查詢,搜集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 心理測驗:關於受刑人的個性、能力和心身狀況等方面,需要進行智力測驗、性向測驗、興趣測驗和人格測驗等。 2. 調查表和測驗方法由法務部制定。這些調查表和測驗方法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方式由法務部負責制定。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七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51&code=1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code=7

  • 受刑人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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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調查事項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直接調查:關於受刑人之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健康狀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