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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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7條規定了調查受刑人的方式和方法,具體如下: 1. 調查事項分為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和心理測驗三種方式進行。 - 直接調查:針對受刑人的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健康狀況等直接進行觀察並填寫調查表。 - 間接調查:涉及受刑人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娛樂、志趣、宗教信仰等方面,需要向受刑人的家庭、居住地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查詢,搜集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 心理測驗:關於受刑人的個性、能力和心身狀況等方面,需要進行智力測驗、性向測驗、興趣測驗和人格測驗等。 2. 調查表和測驗方法由法務部制定。這些調查表和測驗方法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方式由法務部負責制定。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七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51&code=1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code=7
- 受刑人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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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