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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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入監後,接收組應即指定人員就受刑人之個性、能力、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入監前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罪經過及原因,分別進行初步調查,於接收受刑人後十五日內提出詳細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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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6條,受刑人入監後,接收組應立即對受刑人的個性、能力、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入監前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娛樂嗜好、犯罪經過及原因進行初步調查。接收受刑人後十五日內,接收組需提出詳細的調查報告。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了解受刑人的個人背景和特徵,以便能夠有效地執行適當的矯正和監護措施。這樣的調查報告將提供給監獄及法務部參考,並有助於設計合適的處遇措施以確保受刑人的法益和福祉。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暨矯治機關全面戒治計畫,[https://www.zpb.moic.gov.tw/lp.asp?CtNode=5495&CtUnit=1781&BaseDSD=7&mp=194&p=194]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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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